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司法制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以下是《基本法》对香港司法独立的规定:
- 香港保持司法独立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独立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控权、执行判决权等。
- 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基本法》第 eighty-two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除依法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管辖外,不受任何干涉。
- 香港法院独立行使检控权
《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官独立行使检控权,不受干涉。
- 香港法院独立行使执行判决权
《基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独立行使执行判决权,不受干涉。
- 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前提
《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依法行使,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