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负责全国的检察工作。其组织结构如下:
一、领导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长、副检察长若干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二、内设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局、公诉指导局、执行检察局、国家赔偿局、研究室、人事教育司、审计署联络处、机关纪委等机构。
三、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院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主要包括:
- 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检察监督,对不起诉、撤诉和不准逮捕等决定提出抗诉;
- 对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对检察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指导;
- 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提出司法解释和检察建议;
- 开展反贪污、反渎职、反走私等工作;
- 负责国家赔偿工作;
- 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以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和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中国的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