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于1990年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
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
基本法的宪制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具有宪法的性质和地位。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行为、司法判决等都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安排都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 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在国家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的权利。
总的来说,基本法的宪制地位是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