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以下政府机关有权发布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 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 特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 中央人民政府驻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以上政府机关均有权发布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其中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