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固定资产——设备 23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900
贷:实收资本——C公司 230,0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9,900
固定资产入账:
根据合同约定,设备的不含税价格为230,000元(与公允价值一致),因此固定资产按此金额入账。
增值税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9,900元可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收资本确认:
按约定,C公司占原注册资本的5%。假定原注册资本为4,600,000元(推导:230,000 ÷ 5% = 4,600,000元),对应实收资本增加额为230,000元。
资本公积处理:
实际投资总额(含税)259,900元超出实收资本份额230,000元的部分(即增值税29,900元)计入资本公积,反映为资本溢价。
该分录完整反映了接受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抵扣及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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