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无依据凭空做账(即虚构会计凭证、编造虚假财务信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以下法律法规及条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罚则同上。”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虚假申报的,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当在收入实现和费用发生时确认,而非以现金收付时间为准,但需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无依据做账属于典型的“伪造会计凭证”和“编造虚假财务信息”,直接违反《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刑法》等法规,轻则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重则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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